首页 档案政务 档案文化 动态信息 公告公示 重点推荐 政策法规 档案资源 业务指导 专题专栏 档案登记备份 网上展厅  
欢迎光临龙泉档案网! 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栏 > 市档案局 > 动态信息
浙江 将“档案”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作者: 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责任编辑:龙泉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7-12-26

    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档案”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地方法规,这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出台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助于改善档案馆功能和馆网布局,强化基层档案室职能,为推进档案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均等化,推进档案文化建设起到法治引领作用。

    《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具体举措,将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条例》共34条,主要包括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科学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5项内容。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将“历史传承”纳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职能,为基层档案室在文化中心平台发挥功能确定了法律地位;将综合档案馆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其建设纳入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系各级政府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将数字档案馆系统纳入数字文化建设范畴,建设力度更有保障,网络服务能力成为检测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综合档案馆免费文化服务系法定职责,并按所公布目录提供,为群众提供菜单式服务;综合档案馆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陈列展览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应当依托综合档案馆等提供流动文化服务,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档案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范围,未来档案文化形态将更加丰富,业态更加完整,多层次多主体的竞争性格局将会形成。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主办:龙泉市档案局 地址:龙泉市贤良路333号 浙ICP备13024068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 最佳分辩率:1024*768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