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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档案局(馆)查阅利用制度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龙泉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3-09-24

  查阅服务指南

同志:

  您好!欢迎您来我馆利用档案。

  我馆属龙泉市综合性档案馆,为集中统一管理龙泉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档案和有关资料的基地,是利用档案资料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服务中心。现馆藏有自清代末期至今一百余年间的档案资料。

  馆藏分四大部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档案;二、清末、民国时期的档案;三、现行法规文件:四、各种报刊、资料。

  馆藏档案门类、载体有:文书、科技、会计、山林土地、案件、教学、人口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物、婚姻登记档案及实物、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软盘、光盘档案等。

  查阅手续:凭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在查阅厅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利用开放档案和现行法规文件。查阅限制利用的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工具:计算机机检目录、开放目录、专题目录、专题索引等。

  利用者若有什么疑难问题或要求,可通过查阅厅工作人员予以解答,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的合作。

     

  查档利用制度

  1、凡本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经本馆同意,均可利用本馆档案。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利用本馆档案,如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应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利用其他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本馆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利用者应先填写调阅登记表,并须在阅档室查阅。

  3、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准涂改、污损开放档案,须保持档案原貌;要遵守秩序,保持查阅大厅安静,不得进入库房。

  4、利用者如需复制、摘抄,必须经接待人员允许,档案内容经核对无误后,由档案馆出具证明。提供利用的档案仅供本人查阅,不得传阅。档案阅览完毕,待当面交还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5、利用者应将利用效果及时向档案馆反馈。 

   

   

   

  服务规范

  龙泉市档案馆档案接待利用窗口是专门向社会提供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如下规范:

  服务语言

  1、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

  2、接待服务对象或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时,要使用文明用语。

  3、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服务态度

  1、主动用起立、打招呼等方式接待查阅对象。

  2、对待服务对象,必须做到“七个一样”,即:

  领导与群众一样态度、生人与熟人一样对待、忙时与闲时一样周到、单位与个人一样欢迎、查阅与咨询一样细致、来人与来(函)电一样受理、人在与人走一样答复。

  3、查阅对象来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

  4、查阅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讲,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查阅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服务仪表

  工作时,仪表举止要端庄、大方、文明、自然,站、坐的姿势要端正。

  服务质量

  1、查阅者在查到需要的文件档案后,档案馆应及时出具其需要的证明。

  2、查阅者因某种原因,在档案馆未能查到所需档案的,工作人员应留下其联系方式,通过其他途径帮助查阅,并给其明确的答复。

  3、查阅者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查阅文件资料的,一般由谁接谁服务的首问负责制,并按办事承诺工作日的规定给予办理,不得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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